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施行至今,在执行工作中日显威力。
近日,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我院依据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石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石某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受到限制,便主动与法院和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即时还款,使得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类似这样的案件在我院执行庭并不少见,被执行人石某和申请执行人陈某是同一单位同事,因同事王某向陈某借款,石某做了担保人,后王某下落不明,陈某将王某、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欠款,石某承担担保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石某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的风险时,石某仍不以为然,后石某贷款时受限,只好主动与法官联系,交纳了20000元的执行款。陈某在石某履行给付义务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以免以后给石某工作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前提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抗拒执行、转移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及其他情形的。法院采取此种措施,意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能够守诚信,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会慎用此种措施。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黑名单”将会在出行、旅游,招投标、融资信贷、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纳入人员予以信用惩戒。